2019年12月6日 星期五

台商專區-數筆乙工.丁工.200坪-13000坪工業土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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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日 星期一

繼承中,如有大陸繼承人時,其繼承遺產有無限制?

如有大陸繼承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67條規定辦理,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3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又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辦理土地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期限之規定?

申請登記時,檢附之華僑印鑑證明,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1年,其計算自核發之日起至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之日止。
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重要訊息!!! 8月1日啟動實價登錄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將於101年8月1日施行


資料來源: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sn=6453


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101年8月1日。考量行政部門雖已於6月間於全國各地,對不動產業者及各地方基層同仁舉辦教育訓練密集宣導,受理申報作業已充分準備;惟為利社會各界更加熟悉實價申報登錄制度,讓新制上路更順暢,因此核定8月1日正式施行。
內政部表示,自8月1日起以下3種案件需要申報登錄:1.地政事務所所收買賣登記申請案件。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8月1日施行後,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應由買方進行申報,但買方如有委託地政士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雖未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但有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申報,買方不必申報。
至於申報方式,申報人可以至地政事務所填寫實價登錄申報書申報,或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至內政部已開發完成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系統(https://clir.land.moi.gov.tw/cap/)辦理申報事宜。
內政部並表示,申報書需填載之項目簡單明確,且附有填表說明,逐一填寫十分容易。而為使民眾及業者能更加熟悉申報登錄相關事宜,內政部已於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實價登錄專區提供申報書格式(含填表說明)、系統操作教學影音檔及操作手冊等相關資訊。網址如下: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465),
申報人若逾期未申報,地政士、經紀業或未依限改正之買方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內政部呼籲需申報之民眾或業者應注意時效,以免受罰。
由於登錄資訊有1個月申報登錄之期間,且需就已完成申報登錄資訊之篩選、區段化及去識別化處理,並因可供查詢資料數量尚待累積, 101年10月以後就可以查詢相關成交案件資訊。資訊未對外提供查詢前,內政部既有發布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及部分房仲業者提供之成交資訊,仍持續提供查詢。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登錄制度施行後將可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減少不動產交易雙方之交易成本,降低不動產交易糾紛,避免不動產價格哄抬現象。內政部表示,將全力推動,並密切注意後續須改善事項,亦請民眾配合辦理,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實現居住正義。

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填寫範例

請點選連結: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1465&mcid=2160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分割繼承時免附)。
2、繼承系統表。
3、繼承權拋棄書(7464 日以前發生繼承而以書面向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檢附)。
4、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5、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6、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7、委託書(本人不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8、印鑑證明:
(1)、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或遺產分割時檢附。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拋棄或代為協議分割時檢附。
(3)、親屬會議同意處分同意者檢附。
9、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10、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11、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12、理由書(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
13、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謄本。
        2、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3、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甲建、乙建、農牧用地…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另購買農地如申請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承諾書。  
        4、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權利人建有房屋,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1、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2、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買賣移轉,仍予免稅。
()申請登記時間: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1個月內會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