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長已於2012/6/18公布內容如下: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10217549號]
訂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格式」,自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施行之日生效。
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格式」請自行連結下載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explaindetail.asp?nid=1338
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重要訊息: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線上申辦作業多媒體教學影音檔及簡報檔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1465&mcid=2135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為提供您於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正式作業前,先了解系統之操作方式,謹提供線上實價申報多媒體教學影音檔,請自行下載學習。本部將依應用系統更新,適時修正本項多媒體影音檔。
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 應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 應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地價稅比去年多出四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一經變更,原適用的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這也就是產生差異的原因。
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但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填具申請書,連同設籍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仍應重新提出自用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地價稅比去年多出四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一經變更,原適用的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這也就是產生差異的原因。
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但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填具申請書,連同設籍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仍應重新提出自用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 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台內地字第1010203059號 |
訂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部 長 李鴻源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七項、地政士
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
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
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權利人有數人時,得會同申
報或協議由一人申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
人免予申報:
一、 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而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項第一款買賣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經紀業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經紀業未提供者,應由權利人提供;買賣案件未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權利人應提供交易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
不動產租賃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
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由經營代銷業務之經紀業申報登錄。
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動產成交案件由數經紀業居間或代理者,應由權利人或承租人委託之經紀業申報登錄。
第三條 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
下:
一、 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 價格資訊:房地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總價、有無管理組織、交易日期等資訊。
三、 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交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錄房地交易總價。
第四條 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
下:
一、 交易標的: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承租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 租金資訊:房地租金總額、土地租金總額、建物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租金總額、有無管理組織、交易日期等資訊。
三、 標的資訊:土地面積、建物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租賃期間、總樓層數、交易層次、建築完成年月、主要建材、主要用途、建物現況格局、有無附屬傢俱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租金總額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算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算者,應登錄房地租金總額。
第五條 委託代銷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案件,申
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 交易標的: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建案名稱、買受人、起造人名稱、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及字號等資訊。
二、 價格資訊:房地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總價、交易日期等資訊。
三、 標的資訊:土地交易面積、建物交易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總樓層數、交易層次、主要建材、主要用途、建物格局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交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錄房地交易總價。
第六條 前三條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受理。
第七條 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者,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
銷並簽訂委託代銷契約後三十日內,應檢附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異動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時,亦同。
第八條 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
後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權利人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於接獲逾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地政士或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分別依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第九條 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
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前項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第十條 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
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前項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抽查權利人、地政
士或經紀業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得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書,或通知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經紀業等陳述意見。
前項有關機關、團體、個人、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經紀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登錄之成交價格或租金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或租金,或登錄資訊有不實之虞者,得對地政士或經紀業實施業務檢查,並查詢或取閱成交案件有關文書。
第一項權利人確有申報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第一項及第三項地政士或經紀業確有申報不實,應依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買賣
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應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其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 交易標的:土地區段位置或建物區段門牌、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 價格資訊:不動產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總價、有無管理組織、交易年月等資訊。
三、 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建築完成年月、總樓層數、移轉層次、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經紀業申報登錄
之租賃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租金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應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其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 交易標的:土地區段位置或建物區段門牌、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 租金資訊:不動產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租金總額、有無管理組織、交易年月等資訊。
三、 標的資訊:土地面積、建物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建築完成年月、總樓層數、交易層次、建物現況格局、有無附屬傢俱等資訊。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經紀業經營代銷
業務者申報登錄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應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其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 交易標的:土地區段位置或建物區段門牌、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 價格資訊:不動產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總價、交易年月等資訊。
三、 標的資訊:土地交易面積、建物交易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主要用途、主要建材、總樓層數、交易層次、建物格局等資訊。
第十五條 前三條經篩選整理登錄之資訊,提供查詢或利
用之方式如下:
一、網路查詢。
二、以重製或複製方式提供。
前項第一款網路查詢,免收查詢費用。
第十六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不動產成
交案件實際資訊,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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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實價登錄Q&A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問題一、馬總統倡議居住正義的實價登錄制度,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於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問題二、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答: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動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 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易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換言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問題三、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1.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3-15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
問題四、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買賣係有價金支付之對價關係才需申報「實價」,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問題五、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答: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有以上兩種情形時,權利人則可免申報義務,以減輕一般民眾負擔。問題六、如買賣案件未有房仲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答: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義務。問題七、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答: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問題九、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答: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個成交價即可。
問題十、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價?
答: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之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
問題十一、未來向地政單位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答:地政三法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再申報。有委任地登記機關受理之地方政府,地政事務所可能會規劃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於現場自行登錄,申報人亦可在外採線上申報方式登錄。問題十二、實價申報登錄後對外提供查詢之內容項目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答: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基於公示原則,經篩選整理後,於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當事人隱私之前提下,將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由於係採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故不會洩漏個人隱私。問題十三、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皆會對外公開?
答: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會經篩選整理後,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畢竟實價登錄係為對一般社會大眾提供充分且適合之資訊,如有超高成交價,甚至可能為有心人士刻意炒作行情,因對於外界反而可能會有誤導效果,將不提供該極端個案公開查詢。問題十四、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可否舉例說明?
答:買賣之案件有建物門牌者,區段化一定區間以「建物門牌號碼區間值」填寫為原則,舉例而言,如成交案件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25號,則以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1~50號公開查詢。該區段化方式亦會視各個地區不同發展程度,因地制宜彈性呈現。 若都市化程度較低地區,不適合採建物門牌號碼區間值填寫或無門牌者,則以顯著地標、地物之區段化方式呈現,舉例而言,如屏東縣滿州鄉中山路滿州國小附近。問題十五、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答: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問題十六、如屬預售屋買賣案件,是否亦需申報?
申報時機為何? 答: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預售屋買賣亦需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一次申報即可。問題十七、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答:內政部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為資訊公開透明。未來是否走向實價課稅,則屬財政部規劃權責。因此,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均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所以短期內不會實價課稅。
問題十八、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
答: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子法訂定、申報表格製作、登錄系統建置等需先完成,建立後並廣為宣導周知,再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即可執行。內政部將儘速妥擬完善之相關配套,以達落實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公開化之目的。問題十九、問題:租賃及預售屋都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受託業者如果不登錄有沒有稽查的方法?
答: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查詢或取閱經紀業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因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對經紀業進行業務檢查,並查詢或取閱經紀業持有之不動產租賃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因該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以查核經紀業申報登錄之成交資訊是否屬實,或是否隱匿成交案件未履行申報登錄義務。
問題二十、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查詢?要去哪裡查?需要收費嗎?
答: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後,民眾即可查詢上一季的資訊。至於當季的資訊,因需就申報資料內容進行篩選,確認申報資料之真實性及合理性,剔除過高或過低之交易行情,故仍需約一段時間方可查詢。民眾如以網路查詢者,不收查詢費用。
問題二十一、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反應?
答: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需辦理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賣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以避免申報資訊不一。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證明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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